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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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宏欣 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杰秋 联系电话:025-83387706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
团”、“公司”或“发行人”)201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22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对丰山集团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于公司 IPO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目前处于持续督导延续期;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
期为 2022 年 7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
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丰山集团签订保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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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券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照有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关规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事项,亦未出现违背承诺的事项。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出的各项承诺。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健全、完善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对公司相关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
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
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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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公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息披露审阅情况”。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未出现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未出现该等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未出现该等事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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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丰山
集团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
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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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___胡宏欣____ ____王杰秋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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